树众•企业|一起企业违法搭建建筑物案

陕西树众律师事务所 2018-10-24 17:0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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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案情简介 2018年6月,黄岩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城市管理局)直属二中队巡查发现,台州市黄岩区某工业区内某企业存在疑似违法建设的情况。 经该局执法人员现场勘查,当事人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批准,在厂区内擅自建设一幢五层砖混结构建筑物,建筑面积为1208平方米,作为宿舍和餐厅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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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8年6月,黄岩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城市管理局)直属二中队巡查发现,台州市黄岩区某工业区内某企业存在疑似违法建设的情况。

 

经该局执法人员现场勘查,当事人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批准,在厂区内擅自建设一幢五层砖混结构建筑物,建筑面积为1208平方米,作为宿舍和餐厅使用,并且未能当场出示相关批准文件。

 

经调查,该企业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搭建该幢建筑物,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排名前列款之规定,该局依法对当事人处以限期自行拆除该幢擅自建设的建筑物、恢复原状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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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排名前列款之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当事人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厂区内擅自建设一幢五层砖混结构建筑物,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排名前列款之规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予以处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该局以当事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建筑物为由,对其处以限期自行拆除该幢擅自建设的建筑物,恢复原状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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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查处

(一)主体认定

 

通过企业营业执照、投资人身份证、《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等确认该企业为本案违法主体。

 

(二)事实认定

 

证据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七个事实:

 

1.当事人在台州市黄岩区南城街道南城工业区厂区内建设了一幢建筑物;

 

2.该建筑物位于厂区的西北侧,高五层,高度13米,建筑面积为1208平方米;

 

3.该建筑物为砖混结构,现浇楼面,五层屋顶采用彩钢板覆盖;

 

4.该建筑物东侧与1#平房之间约有2米左右的通道,西侧是道路,北侧除围墙大门外是空地,南侧是厂区正门;

 

5.该建筑物目前作为宿舍和餐厅使用;

 

6.该建筑物建设所在地块为工业用地,已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

 

7.当事人建设该建筑物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证据二:现场取证照片和视频等,证明三个事实:

 

1.违法建筑物确实存在;

 

2.该建筑物四周环境;

 

3.该建筑物使用情况。

 

证据三: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证明被处罚人主体适格。

 

证据四: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该投资人在整个案件办理过程中签字有效。

 

证据五:台州市规划局黄岩分局关于该企业该幢五层砖混结构建筑物审批情况的回函,确认该建筑物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于无法采取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情形。

 

证据六: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已于2013年取得了座落于南城街道十院路工业区的土地使用权,地类(用途)为工业用地。

 

综上认定,当事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在厂区内建设该幢五层砖混结构建筑物的违法事实。

 

(三)作出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予以处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本案中,该局依据上述法律条文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10日内自行拆除擅自建设的该违法建筑物,拆除面积为1208平方米(且不做赔偿处理)。违法建筑物拆除前,当事人应对自己的违法行为可能导致的各种后果负全部责任(如建筑物发生倒塌或发生火灾等情况所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当事人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物应请具有相应资质等级﹑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建筑施工单位完成。

 

笔者认为,当事人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批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在厂区内建设建筑物,作为宿舍和餐厅使用,经过调查已是违法事实。违法建筑物不仅会占用阻塞企业的消防通道,没有质量保障,影响企业自身的生产安全,影响企业员工的生命安全,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而且影响城市整体规划和城市管理,影响周边环境和社会稳定。对于这种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违法建筑,应当限期拆除。针对此类违法建设行为应该严厉打击,坚决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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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结果

2018年6月本案调查终结后,该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台州市黄岩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台黄综执规罚先告字〔2018〕XX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该局提出任何陈述、申辩,也未提出举行听证要求。

之后,该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台州市黄岩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台黄综执规罚决字〔2018〕XX号)。

 

最终,当事人于2018年7月自行拆除了该幢擅自建设的五层砖混结构建筑物,恢复原状。

来源:网络

瀛·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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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树森,男,汉族,1976年11月生,陕西宜川人,民革党员,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学专业毕业,博士学历,陕西树众律师事务所(瀛和·延安)主任,延安市律师协会副会长,陕西省律师协会公司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陕西省律师协会政府(企业)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陕西省律师协会商法学研究会理事,北京瀛和律师机构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延安市新生代企业家联合会常务副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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